山东郯城: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114万元及利息
一、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2018年4月,被告强行将原告位于郯城街道某村的房屋拆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未予答复。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94546元、利息损失387539元。
二、 被告答辩
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辩称,1、被告认可生效判决的效力。2、在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前,原告所在社区对其房屋价值进行了测算,为493994元,测算适用的标准适用于原告所在社区内所有的被拆迁人。3、原告要求的临时安置费12000元,没有异议。4、原告要求的房屋装修损失、室内财产损失、搬迁补助费、附属物、经营损失、房租、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利息损失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某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标的进行了价值评估,房屋含土地、装修的市场价值为92727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通过赔偿程序获得的赔偿不能低于合法征收过程所可能获得的补偿。案涉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二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在诉讼程序中,原告选择由被告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解决房屋被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应予支持,其在征收补偿中的可得利益可视为直接损失,在赔偿程序一并解决。
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43664.9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利息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