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不论是在家庭法领域还是商法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信托”的方式进行投资或者管理资产。同时,从越来越多的关于信托的商业诉讼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投资者或者资产持有者,在设立或者投资信托的时候,并没有对信托的正确概念,以及自己在信托当中的角色有充分的了解,导致了后期很多的更正或者纠纷处理成本。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简要介绍一下澳洲常见的几种信托,以及信托关系当中的常见角色,包括各个角色的一般义务的权利。
澳洲信托中的常见角色
授予者(Settlor)
授予者是一个和受益人不相关联的个人,一般是受益人的朋友,会计师或者律师。而且授予者不应该同时也是信托中的受益人。一般来说,授予者除了设立信托的时候,后面就不会再参与信托的存续以及管理。
信托人(Trustee)
信托人就是根据信托协议管理信托资产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注册的公司。一般来说,我们会建议使用注册公司作为信托人,因为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自然人信托人由于生病,去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管理缺席。同时,信托资产一般都注册在信托人的名下。
任命者(Appointer)
任命者在信托当中权利很大,可以任命或者撤销信托人(Trustee),以及决定信托人的薪酬。当信托人没有条件实时管理信托的时候,可以通过任命或者罢免信托人来达到最终极的管理目的。任命者人的选择也因此尤其重要,因为在很多案例中,如果信托存续期间更改任命者,有可能导致整个信托重置,由此引发税务、产权变更等一系列后果。
澳洲常见的信托种类
全权信托 (Discretionary Trust)
全权信托是目前普通家庭信托最常见的形式。 这个种类信托最大的特点就是受益人在信托资产里面没有固定利益比例,同时信托人(Trustee)有自主的权利去决定各个受益人可以收到的信托收益、利益比例。这样的法律属性,使得全权信托很难在除了家庭成员之外的场景中使用,否则会后续出现很多矛盾以及纠纷。
全权信托在实际操作中有几个很实际的应用:
1.
有利于保护家族财富
。通过规定收益人的范围,有利于避免家族的财富在家族成员婚姻破裂的时候,受到不合理的分割。
2.
有利于保护个人资产
。由于全权信托下面的资产实际上是登记在信托人的名下,而不是受益人个人的名下。因此,如果家族当中有受益人又有职业或者职位的关系,个人资产受到牵连的风险较高的话(例如公司董事,律师等),全权家庭信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受益人放入信托的家庭资产收到个人执业风险的影响。
3. 由于全权信托的信托人(Trustee)可以决定各个受益人收到信托投资收入的比例,通过税务会计师的合理建议,可以通过全权信托来平衡高收入家庭成员与底收入家庭成员的税收,达到
整体省税的目的
。
4.
便于遗产传承
。由于现代的信托人(Trustee)大多数为注册的私人公司,这一代的家族财富管理人在去世之前,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指定下一任家庭信托财富的管理人,作为信托人的董事继续管理家族资产。而不是像普通遗产继承,通过过户继承的形式造成家族财产管理分散的最终结果。
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顾名思义,遗嘱信托是在订立遗嘱以及遗产继承的时候出现的信托。 遗嘱信托管理的资产只能是去世的人通过其遗嘱放入信托的资产。这个类型的信托常见于根据去世的人的遗嘱当中有持续的慈善捐赠,或者继承人当中有未成年人,或者遗嘱订立人希望信托人按照其要求代替遗嘱受益人去使用遗产等情况。
单位信托(Unit Trust)
单位信托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信托会根据受益人持有信托资产的比例,来发行数量不等的与其持有投资比例对等的信托单位(Units)。 单位信托的单位本身就是独立的资产,和公司股份相似的,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这个类别的信托常见于,多个投资人希望共同持有同一个资产,并且同意指定一个信托人(Trustee)对资产进行管理。一般来说,会有条款规定投资人如果共同使用信托资产的条款,以及限制转让信托单位的条款等等。
其他的信托种类,例如慈善信托,混合信托(Hybrid Trust),无担保信托(Bare Trust)等,篇幅关系,在这里就不具体展开讨论。如果有兴趣的朋友,欢迎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