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许可〔2016〕289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第五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第八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五、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六、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