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回、返还和续交等有关情况的分析-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过户

何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部委规章的定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今天我们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常见情况进行讨论,主要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取回、返还、不得使用和续交等情况。

首先,业主转让房屋时可以

取回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吗?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 第16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那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呢?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这就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转让时一并转让,并没有创设取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这也就非常明确了自房屋买受人、业主将资金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该资金的所有权就已经从私(个)人所有让渡到业主(集体)共有的性质,已然属于共用财物,不归个人能够处分。再者,按照目前的交易习惯,一般在业主转让房屋时,可以一并将房屋附属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价值计入到房价款当中,也可以由双方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但不能由转让人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取回资金。

然后,哪些情况

不能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何为专款专用?回看开篇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可知,其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同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单位、相关当事人和依约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的有关费用,不得从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这是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是没有协调和回旋余地的。因此,这就非常明确了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外,其他的有关费用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其次,房屋灭失时可以

返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吗?

灭失在360百科的解释,意为毁灭消失;在新华字典的解释,法律上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房屋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提到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给业主。因此,在房屋灭失时是可以按照规定返还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业主”的。

最后,业主

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何种情况?

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规定必须续交的,二是按照规定补充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有关规定续交。这也就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的情形和程序。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产生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是补充的情形,当然补充的程序也可以参照续交情形执行。

综上所述,在房屋转让时,转让人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取回资金;除了法定的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返还给原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和补充均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依照执行即可。

好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此,我们下回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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