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披露时间

关于提示做好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2]49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2年3月31日

转载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

各市场参与者:

为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和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增进机构”)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以下统称“430 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 版)》(以下简称《存续期表格体系(2021 版)》)等有关制度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现就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及时完成 430 定期财务信息披露

(一)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430 定期财务信息。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按照协议约定披露 2022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发行企业相关披露时间要求披露 430 定期财务信息。

(二)企业及增进机构披露年度报告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二、按相关自律规则要求编制 430 定期财务信息

(一)企业应按照《存续期表格体系(2021 版)》PC-1 表格要求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相较以往增加了企业基本信息、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情况及相关中介机构情况、报告期内重要事项及备查文件等非财务信息内容,其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需满足 PC-4 表格要求。

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采用定向募集说明书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年度报告内容应按照 PC-1 表中标明“*”相关内容进行披露;采用定向协议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年度报告内容应按照 PC-1 表中标明“*”的内容披露“重要提示、目录及释义”及“财务报告/财务信息”,其余非财务信息相关内容按协议约定进行披露。

企业应当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其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4号)中规定应当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如是,企业还应当说明年度环境信息的查询方式。

(二)企业及增进机构应当按照 PC-3 表格要求披露 2022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增进机构应按照 PC-1-4 要求披露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及增进机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 430 定期财务信息中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在境外上市或下属公司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均应严格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信息。

(四)企业及增进机构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开获得的企业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文件,如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可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对于财务报表部分拟索引境内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财务信息部分可索引相关公告链接,无需包括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及盖章。

(五)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对存续期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三、履行特殊产品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碳中和债)、社会责任债券、乡村振兴票据等特殊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发行文件约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碳中和债发行人还应披露环境效益情况以及按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的比例折算后的环境效益情况等相关内容。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挂钩目标的绩效结果等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评估验证机构的,第三方机构最晚应于 4 月 30 日前出具独立的验证报告,且应与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专项报告同步披露。

(二)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处于存续期的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载体应按照《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规定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距离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还应参照《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进行信息披露。

四、合理安排披露事项并落实后续工作

(一)企业及增进机构应合理安排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相关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做好 430 定期财务信息披露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企业应避免因文件挂网时间集中、提交定期报告的时间过晚等操作性问题导致未按期披露。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企业及增进机构,应于 2022 年 4 月 30日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如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披露的,还需在说明文件中说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披露的原因。披露上述文件不能豁免其相关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

(二)企业应核实是否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是否发生触发投资人保护条款的事项。若报告期间企业发生自律规则要求的重大事项,应按照要求单独披露;如触发投资人保护条款,应按约定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对于发行期横跨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发行企业,应不晚于发行起始日(簿记建档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披露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 2022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对于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涉及相关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则及发行文件约定执行。

(二)鼓励债务融资工具已到期的发行企业披露财务信息,提升企业财务数据的时效性和连续性。

(三)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的监测与督导工作。

联系人:冯路延 010-66538293 fengluyan@nafmii.org.cn

于 雪 010-66539257 yuxue@nafmii.org.cn

许潇聿 010-66539084 xuxiaoyu@nafmii.org.cn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2 年 3 月 28 日

自动测量仪

光学测试仪

光学测量仪

上一篇: 关于债券违约纠纷的基本裁判规则-债券持有者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下一篇: 关于再保险你要了解这些:不仅能分散风险还可以扩大承保能力-保险公司再保险的技术动因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