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扶贫,统筹建立缓解城市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缓解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2020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针对主要矛盾的变化,理清工作思路,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这项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总的要有利于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实施精准帮扶,促进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前中央有关部门已经组织对脱贫攻坚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2020年后脱贫攻坚政策延续、优化、退出及加强巩固脱贫成果政策的初步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正在研究起草做好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有关文件。《“十四五”巩固脱贫成果规划》已初步列入“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您提出的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通盘考虑农村和城镇的相对贫困问题,研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缓解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等建议,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参考。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近年来,民政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指导,努力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860.5万人、城市特困人员29.4万人。今年以来,全国共救助新冠肺炎患者及患者家庭成员8844人,救助因疫致困群众476万人次。
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城市相对贫困问题研究,指导各地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二是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三是完善城市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放宽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限制,对生活困难农民工等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失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三、关于鼓励扶持城市困难群体就业创业脱贫
就业促进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近年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措施,对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一是鼓励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对灵活就业的,可享受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其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还可以给予税收减免。二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各类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还给予税收减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三是公益性岗位安置。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今年为应对疫情影响,还允许开发临时性公益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四是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五是实施集中援助。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部门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供精准服务,帮扶城市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四、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围绕社保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越来越多、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一是加快推进全民参保计划。2014年至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2018年,推进社会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2019年,开展全面参保计划扩面专项行动。二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2018年7月建立并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适当均衡地区间养老负担,2020年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快推进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之前所有省份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今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方案》,将加快建立全国统筹制度。三是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陆续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问题”等专题研究,但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就业形式不同,各方对这些人员工伤、失业保障方式还没有形成共识,目前还无法参照现行制度参加工伤、失业保险。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力度,及时登记各类法定人员基础信息,同时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充分研究论证,推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五、关于加大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就业扶持力度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分流安置渠道及配套政策措施。针对职工安置工作中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去产能企业和分流职工反映的突出诉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了三个专门文件,持续拓展分流安置渠道,强化配套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和工作推进力度。一是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把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为每位分流职工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去产能企业,举办专场招聘活动。二是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助。三是加强创业培训和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四是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五是强化劳务对接,对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等,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地持续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努力为煤炭企业分流职工就业创业提供更加便捷、更加优惠、更有力度的政策帮扶。
六、关于健全失业监测统计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就业失业监测,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功能,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一是加强就业统计监测工作。围绕就业增长、失业状况、企业用工、劳动力市场运行、重点群体就业等问题,持续开展就业统计监测,结合春节后、毕业生离校后等重点时点开展调研调查,探索大数据分析就业形势。二是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功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可享受职业培训等促进就业服务,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进一步夯实就业统计基础,做好监测统计分析,指导各地落实失业保险促就业政策,提高失业人员和参保职工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
感谢您对脱贫攻坚的关心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010-84158775
国务院扶贫办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