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法律规定-250天是多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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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劳社部发[2008]3号 )第1条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第2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

二、理解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20.83天是一个年度计算出的月平均工作时间,20.83天是用来算工作时间的。20.83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

21.75天是一个年度计算出来的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是用来算工资的。21.75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2个月

三、实务中的应用

实务中,用人单位通常将20.83用于考勤管理,计算员工实际正常出勤工作的天数。21.75作为月计薪日,用于计算工资。也存在用人单位混淆二者概念的情况,以员工请事假为例,如果用人单位错将计算工作时间的天数20.83当成计薪天数,在扣除员工的事假工资时,就会多扣除员工的工资,从而面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282号判决书认为:“关于国技公司以扣日薪的形式扣请假工资是否存在多扣工资的问题,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的规定,日

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现国技公司以

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多扣除了薛健雄请事假的工资,即国技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本案即因用人单位错将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导致多扣除了员工的工资,最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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