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刘旭强
就在昨日,我国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案公布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上市公司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构成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股民打赢官司,人均获赔39万元。
案件最终由投资者胜诉,它对解决中小投资者参与的证券诉讼纠纷有何现实意义?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指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审判效率更高,且可“同案同判”。一旦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案判决生效,符合条件的后续投资者起诉,法院将按代表人诉讼案生效判决的认定标准,直接作出裁定。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案宣判 图据上海金融法院
首案始末:
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纠纷 以股民胜诉结束
这则纠纷始于2019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2020年8月,魏某等34位飞乐音响个人投资者起诉称,因飞乐音响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随即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被告飞乐音响方则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2021年3月30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通知费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315名投资者人均获赔39万余元。
自此,我国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责任纠纷,最终由个人投资者胜诉结束。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
律师观点:
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判决效力可扩张
符合条件的后续索赔者将“同案同判”
案件最终由投资者胜诉,它对解决中小投资者参与的证券诉讼纠纷有何现实意义?厉健分析,虽然飞乐音响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预计被告大概率会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对后续投资者索赔仍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厉健表示,一旦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案判决生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后续起诉,有望更方便、更快捷的获赔。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厉健提醒,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暂定: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2018年4月13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律师费可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底)等。
作为全国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飞乐音响诉讼案,相比以往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不同之处在哪?厉健表示,该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具有审判效率更高、判决效力扩张、索赔更便捷等特点。该案的成功处理,为各地法院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样本,对中小投资者维权而言,此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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