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原告在干农活时不慎被农用翻地机绞伤右下肢,由120送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腓骨上段开放性骨折、右胫骨远端闭合性骨折、右胫前动脉断裂、右腓动脉断裂、右腓总神经断裂、右腓浅神经断裂、右腓深神经断裂、右胫骨前肌断裂。
住院后行右下肢清创、神经血管肌腱探查修复、VSD负压吸引、跟骨牵引术,并于2021年4月9日出院。同日原告入住x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行右小腿胫前、胫后动脉探查术、右小腿胫神经探查术、右小腿截肢术、右小腿撕脱皮肤修复术、右小腿骨水泥植入术、右小腿残端皮瓣修复术。
二、患方观点
在120将原告送至被告医院时,被告未及时对原告伤口进行处置,术中对伤口污染清创不彻底,且术后对原告护理不到位,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及时法院原告伤口感染,在原告家属向医生提出原告说胡话、伤口有臭味的情况下,仍未能引起重视。导致原告转到x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时已经脓毒性休克,并导致最终截肢。
三、医方观点
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指出,原告自身小腿损伤的严重性是导致右小腿截肢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因素,被告在为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术前诊断明确,对其采取积极保肢手术治疗也符合原告需要,且术前有手术风险告知,手术治疗积极,术中修复神经血管断段吻合,最终因病情严重感染、血运障碍导致原告截肢。
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过高,通常不超过10%,请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合理划分责任比例作出公正判决。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某军,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右小腿中段以下缺失,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被告医疗过错为轻微原因程度范围。
五、损失计算
1、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本院审核,其个人支付部分为18161.47元,其余费用均由医保等报销,故应以本院确定的数额18161.47元为准,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3632.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360元。
3、原告主张营养费,根据其第二次住院病历中记载,从4月12日至4月17日医嘱为流食或半流食,故本院酌定其营养费数额为180元,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36元。
4、对于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当按照住院时间18天,计算为2772元,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554元。
5、交通费为200元,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40元。
6、原告主张复印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7、原告受伤后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产生伤残赔偿金344408元,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68881.6元。
8、截止到2022年8月7日定残前一日,原告婚生子杨某年满13周岁,故其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8438元(28438元×5年×40%÷2人),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5687.6元。
9、原告鉴定支出鉴定费19050元,应由被告承担。
10、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11、原告因本次事故需要安装普通适用型假肢,已发生费用54000元(48000+6000),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后续20年假肢更换需要产生费用为34.2万元(1万*19年+3.8万*4次)、维修费72200元(38000*10%*19年)、初装陪护费3080元(154元*20天)、食宿费1000元(50元*20天)。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杨某军200696.9元。
【声明】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