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32万元从商行买了5瓶茅台,却发现是假货,诉请假一赔十能否获支持?旧款豪车当新款出售,货不对版要求三倍赔偿?用中纤板假冒实木却拒不退货,故意隐瞒该受罚……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消费选择日益多样化,随之产生的消费问题也不断增多。作为消费者,被侵权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三倍甚至十倍赔偿?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东莞两级法院发布三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广大消费者科普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
卖5瓶假茅台要赔13万元
2020年5月7日,韩先生在东莞东坑镇某酒类商行购买了5瓶飞天贵州茅台酒,单价为2640元,合计13200元。韩先生购买后请专业人士判断真伪,被告知这5瓶是假茅台酒。第二天,他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商行及商行的经营者张某退回货款13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商行经营者表示,他向韩先生销售的茅台酒是向私人收购的,由他根据外包装的各项标记自行鉴别。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韩先生申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案涉茅台酒的真伪进行调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派员到庭鉴定,案涉5瓶茅台酒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商行未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进货,而且向私人收购时也仅通过外包装的各项标记进行辨认,明显违反法律关于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相关规定,属于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商行及其经营者向韩先生退回货款13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3.2万元。
案例二
豪车以旧充新判退一赔三
2019年3月,李先生到东莞市虎门镇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辆2018款奔驰,总价90万元,付了56万元车款,剩余34万元待车辆完成上牌后支付。提车时,汽车贸易公司只给了李先生一把钥匙,没有发票等资料,称上牌后交付。李先生并无细想便开车走了。
意外的是,李先生发现汽车贸易公司交付的临时车牌是假的,保险单上的发动机号与车上的发动机号也不一致。汽车使用三天后,因刹车片出现问题送去维修。李先生认为这不是新车。汽车贸易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发票、车辆进口许可证、车辆合格证等证件,导致车辆无法上牌,无法上路使用。
李先生遂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退回购车款56万元、赔偿已支付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金168万元及修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发现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为2018款奔驰,但通过车架号查询得知案涉车辆为2017年款。李先生在不清楚案涉车辆并非2018年款车辆的情况下,可能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接收车辆并付了购车款。汽车贸易公司侵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已构成欺诈,依法应返还购车款,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予以赔偿。
法院判令汽车贸易公司向李先生返还购车款56万元,并赔偿168万元。
案例三
购买家具材质货不对版,协商退货却遭拒
因为家庭装修,徐女士于2018年12月7日在品某公司选购了一批家具,共计58988元。徐女士想添置的是实木家具,购买前曾就家具材质多次向品某公司确认,均被告知为实木家具。不料,2019年5月20日,徐女士发现这批家具中有一部分不是实木家具,包括两个书柜、一个酒柜、一张床、一个床头柜和一个三门衣柜。这批家具涉及的金额为32290元。
徐女士向商家提出质疑,刚开始商家还是说这是实木的,后来又说家具边框为实木,其余为中纤板。于是徐女士要求退货,但被拒绝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徐女士以品某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就涉及的金额退一赔三。
对此,品某公司辩称,双方在销售单中约定样品不退换,徐女士是接受了该条款的,而且徐女士多次到店看过实物,己方也不曾向徐女士承诺过其购买的所有家具均是实木家具,己方不存在欺诈。
一审法院采信了徐女士的举证,认为在徐女士明确需要购买实木家具的情况下,品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案涉家具材质包括中纤板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全面告知徐女士,可以认定品某公司在徐女士购买案涉家具时具有故意隐瞒其所售商品的真实材料信息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故判决徐女士向品某公司返还案涉家具,品某公司“退一赔三”,向徐女士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96870元。
品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不存在欺诈行为,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品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袁小燕 钟小欣 钟紫薇
【作者】 于羽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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