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超级年金经济学分析:基于发展与运作模式-超级基金法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其中,以雇主责任为主导的第二支柱养老金在养老保障改革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世界银行关于构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提议对各国重视建立和发展第二支柱养老金制度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

在世界各国养老金指数排名中,澳大利亚健全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得到了各国关注的和认同。尤其是其第二支柱超级年金的发展,覆盖面广、积累额高。

澳大利亚第二支柱超级年金的准入资格是什么、具体的缴费规定有哪些、给付模式是什么以及基金运营和监管的成效如何?

超级年金的形成发展和地位

澳大利亚的养老保障由三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普惠性的国民年金,也曾被澳大利亚人称为公共养老金。资金来源于税收,由政府财政支付,不需要个人缴费。

第二支柱为强制雇主缴费的超级年金。雇主缴费全部计入雇员个人账户,缴费者和受益人均享受税收优惠。

澳大利亚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称自愿储蓄。

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改革以前,其传统的养老保险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府支付的福利养老金,用于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是个人储蓄。为了提升雇员的退休收入保障水平,澳大利亚政府开始探索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其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单一政府负担到三支柱共同支撑,逐渐从覆盖面窄到广覆盖。

第二支柱超级年金最初只存在于公共部门,保障水平较低,三支柱体系尚不健全。政府为了提升劳动者的退休保障水平和减轻养老金财政支付压力,建立了强制的超级年金制度,并不断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随着超级年金覆盖面的扩大,退休者逐渐减少对国民年金的依赖,超级年金待遇成为老年人退休收入的主要来源。

超级年金是1992年立法正式确定的澳大利亚养老金第二支柱的名称。

超级年金的演变历程实际上就是澳大利亚第二支柱养老金制度从萌芽到发展成熟的历史,因为强制的超级年金本质就是以雇主为缴费主体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超级年金的发展历程可分为萌芽阶段、启动阶段、改革阶段和成熟阶段。

超级年金计划的萌芽期可追溯至1862年,当时澳大利亚商业银行推出了第一个职业年金计划,这是澳大利亚最早的以雇主为责任主体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该计划准入门槛较高,参与者仅限于公共部门(主要为政府部门和银行)职员,由于未在整个社会得到推广,导致当时职业年金覆盖面低和发展受阻。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后,私人部门的职业年金才有所发展,但相比公共部门,差距仍然较大。

1986年,澳大利亚出台《国家工资法》,标志着超级年金在私人部门的全面启动,同时也意味着超级年金开始由企业福利向企业责任转变。此法一经颁布,职业年金在全国的总覆盖率(包含公共部门)很快超过了79%。

1987年,澳大利亚出台《职业超级年金标准法案》,确立了强制雇主缴费的职业超级年金制度,规定了职业超级年金基金提供者获得税收优惠的标准和履行受托人责任的方式。

1992年颁布的《超级年金保障法》,对扩大超级年金覆盖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强制超级年金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澳大利亚大力发展本国第二支柱养老金的决心,政府力图通过试错与改革使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健全。随着超级年金计划覆盖率的逐步提高,对计划资产安全性的呼吁也日渐高涨。

因此,澳大利亚紧接着在1993年出台《超级年金行业监管法》取代《职业超级年金标准法案(1987)》,新法案对旧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正,为该行业的审慎监管提供了依据,并于1994年中期正式实施。

为了在超级年金体系中引入竞争,澳大利亚颁布了一系列的激励机制,其中之一就是引入个人投资选择权。

超级年金制度发展历史上影响最为深刻的一次评估是在2010年6月。根据超级年金的历史演变进程不难发现,几乎每一个阶段的开始都与推动其发展的法律基础密切相关。

澳大利亚重视超级年金立法,超级年金制度的发展史同时也是超级年金法律体系建立和健全的过程。

澳大利亚在顶层制度设计中注重精准定位,强调第一支柱的兜底和警戒线作用,以及第二支柱的主导和决定性作用。超级年金也分别对金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超级年金基金运营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基金公司,其对于保值增值的需求激发市场不断提供多元化、收益可观的投资产品,使金融市场变得更加活跃;也有利于各基金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和优胜劣汰,达到净化市场、规范市场秩序的效果。

强制性超级年金制度对劳动力市场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直接影响。首先,有利于增加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和企业留住人才。其次,有利于保护弱势劳动群体提升其保障水平,增强劳动者参与的公平性。

超级年金的度架构与运作

超级年金的准入资格限定。《超级年金保障法》对雇主的缴费义务和雇员获取缴费的条件均做了明确规定。

有资格获得超级年金缴费的雇员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年龄在17岁以上但不超过75岁;二是每月工资收入不少于450澳元;三是每周工作不少于30小时。

此外,雇主和雇员均可以自愿追加缴费,但不得超过最高缴费额。雇员除了能够进行个人的超级年金缴费,还可为其配偶缴费。

1997年7月1日开始,配偶中的一方可以代表其低收入或无职业的另一方,向合规的超级年金基金缴费,但前提是从事非商业性的家务劳动者每周工作不少于30小时。

因此,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劳动者均被纳入超级年金计划,有利于增加灵活就业者和低收入者的退休收入。超级年金的低门槛准入为广覆盖、高积累提供了前提条件。

超级年金的缴费方式及标准。在加入超级年金计划前,成员必须先向雇主和选择的基金提供个人税号。

税号是澳大利亚公民在税务和超级年金系统中的编号,用以记录公民纳税、超级年金缴费和识别身份,即使个人重要信息变更,税号也始终固定不变。若未提供个人税号,则缴费主体只能是雇主,且会额外加税。

超级年金缴费有两种不同的划分标准。根据缴费主体的差异,可分为雇主缴费、雇员缴费和政府缴费;根据所缴费用在工资中的扣除方式,分为税前缴费和税后缴费,即税收优惠缴费和非税收优惠缴费。

法律规定雇主应在雇员入职或其要求选择的28天内提供一份超级年金基金标准选择表,若雇员没有做出选择或是没有提供完整的表格信息,缴费到期则自动划入企业默认的基金类型。

雇主必须至少每三个月向雇员的超级年金计划账户缴费,并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完成当年缴费。

如果雇主未能按照规定缴费,则将会被罚款,包括补缴应缴的超级年金费用、滞纳期利息以及一部分管理费,这远比雇主按时缴纳的费用要昂贵得多。

雇员在此期间有权利对缴费情况进行追踪,以避免超过当年的税收优惠额度。超级年金最初的雇主强制缴费率有高低两个税率选择。

1992至1995年,雇主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选择税率,高低税率之间相差一个百分点,直到1996年才开始统一税率标准。由此可见,尽管超级年金制度强制覆盖,但也给予了中小企业喘息机会。

政府为增加超级年金积累,多年来不断上调强制雇主缴费率,当前强制雇主最低缴费率为雇员工资的9.5%,将于2021年上调至10%,以每年0.5%的增幅使之最终在2025年达到目标税率12%。

除法律强制的雇主缴费外,企业还可为雇员追加超级年金缴费,包括企业自愿的增加缴费和雇员选择的工资牺牲。

工资牺牲比较特殊,它是雇员在与雇主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前提下,雇员放弃一定的税前工资,由雇主代与强制缴费部分一同缴纳。这样既能享受税收优惠,还能使其收入降至较低所得税率区间。

在一定程度上,工资牺牲可理解为雇员的个人养老金储蓄以参与第二支柱缴费为途径从而获得的个税福利抵扣。

雇员缴费分为个人缴费、配偶缴费,与工资牺牲的相同点是资金来源于雇员个人,属于第三支柱,区别在于税收安排,雇员缴费属于税后行为。

为鼓励低收入者增加养老金储蓄和提升保障水平,政府还为每半月工资低于450澳元的雇员进行50%的匹配缴费,单次最高匹配缴费额度为500澳元。一旦雇员的年应税收入超过50454澳元,则将失去匹配缴费的资格。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针对低收入者的《低收入超级年金税收补偿》取代了原来的《低收入超级年金缴费计划》。

《低收入超级年金税收补偿》规定薪资不超过37000澳元的雇员可获得的政府匹配缴费的最低额由20澳元降至10澳元,最高额仍保持不变。政府匹配缴费最低额的降低增强了对低收入者加入超级年金的激励,将使低收入者参与率大幅提升。

从2016年7月1日新的财政年度开始,超级年金雇主缴费每年享有的税收优惠额度由30000澳元(49岁以上的雇员额度为35000澳元)下调至25000澳元。年度缴费25000澳元以下的,享受税收优惠,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25000澳元以上的,则按照边际税率进行征收。

当年雇主和个人超级年金缴费总额低于25000澳元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年使用,但必须满足账户上累积的超级年金总额不超过505000澳元的条件。剩余额度的使用有效期限为5年,超期则会自动清零。

这体现了超级年金缴费的灵活性,但雇员需要注意的是超年金基金结余的增加并不是在缴费发生后就开始计入的,而是在划入超年金基金后再计入结余总额。因此,为了保证本财政年度的缴费顺利计入,雇员个人应在6月30日之前及时确认账户,如果缴费没有计入,税收优惠则将发生在下一年度。

超级年金待遇提取环节较之于缴费和投资收益环节更为复杂,涉及雇主、雇员、基金公司和政府四方主体。雇主所选择的待遇给付模式,以及雇员选择在何时领取、如何领取都会影响其超级年金待遇支付总额。

超级年金制度下雇员的待遇给付模式包括缴费确定型、待遇确定型和混合型。

这三种模式都必须遵守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条例和《超级年金行业监管法》的规定。缴费确定型本质上是一种“银行储蓄账户”的形式,最终的收益是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之和,每年的投资收益被用于投资,而不被分配。

因此,受益者最终的收益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待遇确定型是按发起人(一般为雇主)承诺给付的待遇水平,由退休工资、成员工作年限确定,市场风险由计划发起人承担。混合计划同时具备前两者的特点,其成员大多是先加入待遇确定型后转入缴费确定型中。

公共部门曾广泛采用待遇确定型,其建立的假设前提是退休者的预期寿命为80岁。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待遇确定型在财政支出上陷入困境,难以继续维持。

此外,待遇确定型的便携性较差,就业中断会导致雇员前期的超级年金积累额清零,减少退休待遇总额。因缴费确定型更简单、政策优惠多,以及与市场化投资体制更吻合,雇主更能从中获益,故待遇确定型份额逐渐减少,现成员账户数已下降至总额的3%左右。

超级年金的待遇给付模式在过去二十多年经历了由待遇确定型主导向缴费确定型转变,使得雇员也比之前承担更多的责任风险,如基金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三种模式的比重分布变化对超级年金投资绩效和应对危机冲击能力产生了内在影响。

退休者领取超级年金待遇的方式分为一次性提取、分期提取和混合提取,雇员所选择的领取方式直接影响他们所支付的税收和获得的退休金总额。

一次性提取虽利于老年人在短期内获得养老金支配权和提前使用权,但弊端是老人消费完后只能向政府申请生活救助维持老年生活,造成生活水平下降和国民年金支付压力增大。

在国家鼓励和限定举措并行下,超级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由过去普遍采用的一次性提取到分期提取。分期提取的频次最低为每年一次,且必须达到最低年度提取额,对每次提取的时间间隔和数额不作等量要求。

此外,单独一次的提取(例如:在2013年领取超级年金,但2012年和2014年都未提取)并不能视作分期给付,即其在年份上应是连续的。分期提取能够使雇员更有计划地管理个人退休后的收入和支出,分期提取的超级年金也被称为养老金或年金。

超级年金待遇的领取年龄条件须符合以下三项之一:

年龄超过65岁(即使仍然在工作);

达到留存年龄并且已经退休(必须已停止且不再工作);

处于留存年龄和退休的过渡期且持续工作(即过渡养老金,每年最高领取额度为超级年金余额的10%)。

留存年龄指个人领取养老金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即雇员最早能领取超级年金的时间。留存年龄因个人的出生时间不同而变化,雇员的留存年龄总体介于55岁至60岁之间。

若是雇员在提取之前或期间死亡,便作为私人财产由其赡养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获得提取权益;否则将成为领取者的部分遗产,支付15%的边际所得税后才能提取。法律规定除极端情况外,雇员在达到超级年金待遇领取年龄之前,不得领取养老金。

极端情况包括死亡、永久性的残疾、特殊医疗救治、严重的财务困难以及人道主义方面的考虑。

在分期提取方式下不论其是否在前两个环节已完成缴税,都会从提取额中扣除边际所得税;一次性提取下且前两环节完成缴税的在边际税率和22%中两者取其低,未缴税的则在边际税率和32%中取低值。

如果雇员的年龄介于留存年龄和60岁之间,采用分期提取方式时,前两环节已纳税提取的罚税率为边际税率减15%,未纳税的则直接按边际税率。相较而言,对一次性提取的罚税更为复杂。

一次性提取是根据雇员提取的额度设定高低两个税率,限额以内部分按低税率缴纳,超额部分按高税率计累进税。前两环节已纳税但若不超过提取限额则免税,超额部分的税率在边际税率和17%中取低值;未纳税情况下的低税率与已纳税的高税率相同,但超额部分的税率更高,在边际税率和32%中取其低值。

据此发现澳大利亚超级年金的制度优势主要表现在强制缴费、税制完善和行业集合效应等方面,但同时也存在个人投资选择自由度过高、投资收益缺乏保障和一次性提取比例偏高等局限。

ogp光学影像测量机

影像三次元

ogp光学影像测量机

ogp

上一篇: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将取消区块链股票结算系统并裁员200人-证券公司裁员吗
下一篇: 澳大利亚超级联赛:墨尔本胜利VS西部联-胜诺基金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