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众所周知,澳门自始至终都是中国领土。受到“一国两制”制度的影响,许多人认为澳门、香港与台湾类似,都曾受他国的殖民,但实际上不论是清朝还是民国、共和国,都不曾放弃澳门的领土主权。
澳门半岛
与香港不同的是,香港是在鸦片战争清政府战败后,被割让给战胜国英国,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规定英国获得了香港岛的全部主权。
而澳门与大陆的暂时剥离则是因为《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但葡萄牙并没有获得澳门主权。
《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之前,澳门早已有葡萄牙人的身影,此时他们仅仅有居住权。
而在两个条约尘埃落定,葡萄牙人也并没能将澳门变为他们的殖民地,仅仅拥有治权。
治权与主权大有不同,葡萄牙于澳门而言仅仅是一名花钱的租客,在澳门的屋檐下有处置屋内物品,改变房间布置的权利。
但是房屋的主人始终是中国政府,房产证在中国的手中,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改变的。
澳门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这也就奠定了几百年前澳门一步步跃向辉煌的重要根基,澳门最早的兴起,葡萄牙人与澳门这片土地纠缠的起点都将追溯至明朝。
葡萄牙人首次登上澳门的土地,到获得在这片土地上居住经商的合法权利,其中的过程无比坎坷,充满了起伏不定的波折。
在嘉靖皇帝登基的第三十二年,葡萄牙人才第一次被获准进入澳门经商。大明奉行海禁政策,海禁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保证边界地区的民心稳定。
葡萄牙人帮助大明政府对海上的盗贼进行严酷的剿灭,这才得到了一定的优待,但此时的葡萄牙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仍然是如履薄冰。
尽管葡萄牙人经商、定居是政府准许的合法行为,但他们仍然受到严苛的管束,许多以经商为名妄图传教的外国人也被抓捕入狱。
所以此时葡萄牙商人在澳门的数量并不多,关系网也并不灵通,一些贸易环节的打通还是要靠行贿大明官员完成。
直到第二年,嘉靖三十三年,大明政府与在澳门经商的葡萄牙商人签订了一份商贸协议,稳定了经商的环境。许多传教士与商人将这个消息传回国内,此后在澳门定居的葡萄牙人逐渐增多。
随着大明政府对葡萄牙人的限制逐渐放宽,葡萄牙人在澳门的经商团体逐渐形成规模,与当地民间交流逐渐增加。
政府间的合作也一直进行,此后葡萄牙人又数次帮助明朝剿灭海盗,清除了海患。
嘉靖三十六年,一伙信仰邪教的叛贼有意谋反,在失败后叛逃至澳门地区,明朝官员对此束手无策,只能求助于澳门的葡萄牙人。
葡萄牙人与政府合作将这群“阿妈贼”一网打尽,凭借这次的功绩,葡萄牙人获得了更大的权益。
随着获得居住权的葡萄牙人越来越多,专属于葡萄牙人的管理机构也应运而生,他们在澳门组建了自己的官吏机关,还设置了自己的法庭,其中检察官称为“委黎多”,但此时澳门仍然属于明朝的领土。
崇祯是大明最后一个皇帝,他在任期间华夏土地内忧外患,澳门也不例外。
“阿妈贼”死灰复燃,在首领“老万”的带领下再次来犯,此次葡萄牙人上书崇祯皇帝,主动出手解决了难题,为澳门地区换来了暂时的安稳。
明朝对葡萄牙人满是信赖,再次放宽了居住与经商的条件,葡萄牙除了在军事上不被允许修建大型攻击炮台,几乎是无所不可。
但名义上澳门仍属于香山县的管辖地区,上级仍然要听中央政府的派遣。
明朝、清朝政府还是以利益为重,绝不可能因为几次出手相助便割让领土以答谢。
在澳门定居的葡萄牙人需要向中央政府缴纳租金,租金的金额历史学家们研究出来的结论并不一致,金额上有不小的出入。
一些专家认为租金的金额在五百两左右,这是基于明清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以及葡萄牙人在澳门经商的收益得出的结论。
而另一部分人在《明熹宗实录》中找到了不一样的结论,据实录记载,葡萄牙人居住一年租金金额是两万两。
两种结论差距很大,其中五百两更为大众所认可,我个人也觉得五百两的数字更为靠谱。
因为这仅仅是一年的租金,明清政府还有其他的各项税款来保证自己绝对不会亏本。最初在嘉靖三十三年时,便规定葡萄牙人的货物收益官府将抽取十分之三。
而在三年以后的嘉靖三十六年,协议逐渐放宽,将十分之三的抽取变为十分之二。
此后还规定了居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拥有协助官府剿匪的义务,甚至在明末时还曾组织一批葡萄牙雇佣兵参与到抗清中。
清朝时期,天朝上国的观念加重,清政府比起明朝政府更加腐朽,也更加注重形式主义。
“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便是清末慈禧太后主动提出的。但此时的葡萄牙人主动转变了心态来迎合清政府。
慈禧太后
他们展现出了对待明朝政府时完全不同的谄媚一面,在澳门的葡萄牙人常常上书夸赞示好清廷的统治,并且即便顶着一张金发碧眼的欧洲面孔,也不将自己称为“侨寓”,而是主动将自己称之为清朝子民。
但“大国”的美梦很快便破灭了,西方先进的科技与坚船利炮将“天朝上国”踩得粉碎。
葡萄牙人此时也认清了“天朝”的弱小,商人群体发挥了逐利的本性,变回了傲慢的面孔,逼迫已经经历几次战败清政府再次签订不平等的条约。
1887年,葡萄牙人与清政府签约,将脚下的土地据为己有,他们在澳门终于不再受任何人的限制与欺压。腐朽的清政府也将澳门拱手让人。